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淼、代理检察员齐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黑R81683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R8796挂泰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京哈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往北京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578公里加814米处时,因忽视瞭望,与高速公路上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邬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邬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周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周某某尸体体表检验照相,查获肇事嫌疑车时照相,辨认事故现场照相,在卸货地点取证时照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驾驶证查询,机动车查询,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死者身份查询,死者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书,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邬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白明洪 人民陪审员  莫晶晶

书记员:李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