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文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樊丽琴
书记员: 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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