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汉族,初中文化,包钢退休职工,住包头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文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董强
书记员: 祁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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