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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家庭住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航天镇天苍村4组,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南梁东路4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罗某的近亲属金红霞、罗军辉、程宝富、刘桂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朝某进行赔偿。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朝某所有的白色北汽幻速小型普通客车(新购车辆,已登记注册,尚未挂牌,车牌号为×××)在额济纳旗境内沿航天路由东向西南方向行驶至31公里+750米弯道路段时驶离路面翻车,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罗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依法鉴定,罗某死亡原因系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朝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赔偿20.5万元(包括已经给付的5万元),朝某赔偿5万元。被害方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已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件、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例材料、死亡证明、谅解书、收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证人朝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科司鉴所【2017】病鉴字E第7号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资料及制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对赵某某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赵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哈斯苏布德
审判员 赵永霞
人民陪审员 王洪涛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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