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林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艳明。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魏巍,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康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林西县庙大线官地镇11队附近时时与行人阎某1相撞,致阎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驾驶×××金杯中型客车逃离现场。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7年1月30日9时许,郭某到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说清事实。
经林西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郭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阎某1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质证及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9日19时许,他在去事发地路西的王全家中打牌途中,听见路上"嘭"的一声,便叫上王某一起到事发地,看到阎某1倒地,便打了报警电话和120,120救护车到时阎某1已没有生命迹象了。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8日晚,他与郭景武、张某、郭某还有他们的孩子一起吃饭,郭某先在他家吃了饭就回家了,其间他与郭某、张某都喝了酒,具体多少他记不得了,之后郭某、张某什么时间走的也不知道。
3、证人隋某的证言证实,×××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是他2008年买的,车辆手续齐全。2016年4、5月份他以人民币20000元卖给了张某。已经签订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郭某的舅舅,2017年1月29日,他姐张某、妹夫肖某来到他家作客,中午他们在郭景武家吃的饭,吃饭时郭某来借车,他就答应了。晚上在郭某家吃饭后18时许,他开车拉着他妻子、他们的孩子、郭某回他家,到他家后,郭某开着他的金杯车回两棵树村。正好可以把他妹夫肖某一起拉回去,具体肖某有没有和他一起走他没注意。2017年1月30日5时许,郭某给他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开车回去的途中可能刮到人了,人没什么事,车的倒车镜刮掉了。交警给他打电话了,他现在人在林西。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9日19时许,他在林西县官地村十一组附近路段的商店买东西时看见路边有人说话,他跟过去看见阎某1被撞,他在旁边等120救护车,等120救护车到了,医生给阎某1做了心电图,阎某1已无生命迹象了。
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张某的父亲,2017年1月29日14时许,他去张某家看他岳母,下午他急着走等张某夫妇回来他就骑摩托车回两棵树村,在回家的路上天太黑了,他没发现有交通事故。
(二)书证
1、林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郭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2017年1月29日19时,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室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西山根11村,报警人称被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后,行人阎某1经120医生确认死亡,2017年1月30日,民警正在调查过程中,肇事驾驶员郭某到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2、林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1月30日,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扣押×××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
3、林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林公交认字[2017]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郭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阎某1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5、林西人民法院(2017)内0424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收据证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万元,并已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三)勘验、检查笔录
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林西县官地镇上官地村十一组附近路段,初步判断肇事车辆为白灰色金杯面包车。经郭某指认,现场确为其发生事故时地点。
(四)鉴定意见
1、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阎某1所受损伤特征符合外力作用所致,颅脑损伤致其死亡。
2、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驻车制动不合格。
(五)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9日,张某中午在郭景武家吃的饭,吃饭时他来借车,张某同意了。晚上18时许,他坐张某的车来到张某家中,他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开着×××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回两棵树村。车上没有其他人。行至林西县庙大线官地镇11队附近时,对面来了一辆车与他会车时,对面的灯光太亮,他的车和一个东西撞上了,他当时没在意,也没有停车。2017年1月30日早上,看见同学群里有同学说昨天晚上官地11队附近有人被车撞了,他就打110电话投案并去了交警队。
(六)户籍证明证实,郭志磊的自然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郭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秀娟 审 判 员 张福禄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书记员:王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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