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内05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于某某在考核期内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二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四个月,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考核期内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二次功。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巴 图 审判员 张建忠
书记员:尚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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