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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玮

书记员:毛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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