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1975年9月5日,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呼和浩特市;涉嫌交通肇事罪。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段文
书记员: 李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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