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额某,男,1972年2月20日,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8]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额某酒后驾驶×××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民开线23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道路右侧下道翻车,造成该车辆驾驶员额某受伤,乘车人敖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额某报案至扎鲁特旗公安局。2018年5月7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额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7.6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额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额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被告人额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额某供述,证人巴某、扎拉嘎巴雅拉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证明,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玉宝

书记员:王斯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