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2014年2月15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居住。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8)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莹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冰雪路面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车未确保安全,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其采取非监禁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翠
书记员: 公衍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