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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被告人谭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谭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被告人谭某判处缓刑后不会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可依法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建

书记员: 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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