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乌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乌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超、代理检察员王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根巴根 人民陪审员 莲 花 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
书记员:胡 斯 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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