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包头市。(系肇事车辆蒙BMW762的车主)。
委托代理人于雅臣,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果园路东侧敕勒川宾馆底楼南1号,法定代表人黄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715246-5。
委托代理人姚利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永丰巷3-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496号中银城市广场A座12层、15层,法定代表人海山,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255807-0。
委托代理人谭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街19号楼保险公司宿舍楼3单元3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理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文英,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1419731-6。
委托代理人王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小区20号楼4单元602。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系被害人赵某乙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包头市。(系被害人徐某乙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徐某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丁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系赵某丙的祖父)。
以上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徐某甲、许某某、赵某丙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徐某甲、许某某、赵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任义
代理审判员 徐长芳
人民陪审员 付润梅
书记员: 冯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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