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012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新平,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兵州。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19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平义,土默特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新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平、代理检察员郭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新平及其辩护人刘平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霍新平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土默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山电厂大门前,与沿土默川路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行驶的张满良(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满良当场死亡,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7]4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害人张满良系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至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新平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于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将肇事的被告人霍新平在家中抓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左旗大队出具公交认字[2017]0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新平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满良无过错,无责任。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霍新平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经审查明:2017年12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霍新平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土默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山电厂大门前,与沿土默川路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行驶的张满良(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满良当场死亡,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7]4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害人张满良系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至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新平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于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将肇事的被告人霍新平在家中抓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左旗大队出具公交认字[2017]0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新平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满良无过错,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新平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新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被告人霍新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当庭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云志刚人民陪审员云志霞人民陪审员李鸿二○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恒靖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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