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
刘瑞军(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瑞军,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解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晚上,赵某某和朋友在豪生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蒙J-F8500号荣威牌轿车回到土镇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到聚宁花园住宅小区,行至东升电器门前时追碰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骑车人李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2月13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察右前旗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书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撞受伤,救治二十三天后死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
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撞受伤,救治二十三天后死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
四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止)。

审判长:高宏伟

书记员:宋秀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