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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春某,女,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科右前旗(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宝某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孟某父亲)。
诉讼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某某,男,蒙古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科右前旗。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6年10月16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孙丽明,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春某、宝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史春凤
代理审判员 桑春华
人民陪审员 王安娜

书记员: 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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