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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包育榕
审判员:东兴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高萨日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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