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双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双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双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双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双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双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迎 春 人民陪审员  萨日娜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书记员:胡斯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