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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2015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发生交通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山西省古交市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武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武某某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武某某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发生交通肇事经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山西省古交市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武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武某某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武某某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洢
审判员:潘凤兰
审判员:杨绥生

书记员:贺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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