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佳佳,女,1985年9月0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9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佳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佳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宋佳佳系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佳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永彬
书记员:盖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