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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捕前住梨树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彤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1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货车驾驶证(B2)驾驶超载、注销的吉C218**号中型普通货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城子镇二里界村二社时,与同方向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弃车逃逸。被告人田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人张某、何某、刘某、吴某、王某、于某、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死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检斤记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五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秀平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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