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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第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第一,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甘肃省景泰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现住甘肃省景泰县。2018年7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8]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第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第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王第一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第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表异议,并有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122案件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过磅单,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第20182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卫交民调字[2018]576号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宁四中司鉴[2018]交鉴字第24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尸)字[2018]1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莫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第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第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第一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第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王第一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王第一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第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艳婷

书记员: 冯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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