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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柔新村七队**号。2018年10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8〕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表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尸)字[2018]1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赵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娜

书记员: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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