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8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的×××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集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74km+300m处时,将步行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德富撞倒碾轧致当场死亡。案发后,杨某某被四平市铁东区平东派出所民警带至该派出所等候处理。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德富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德富系因车祸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8月17日20时50分接到匿名报案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8月18日决定对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3、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17日20时50分,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到过路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四平市铁东区集锡公路合力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立即派警前往处理。接到报案后,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肇事车辆在现场,一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与一名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经四平市急救中心确认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驾驶人杨某某被铁东区平东派出所带至派出所等候处理,事故大队民警现场勘查结束后前往平东派出所将杨某某带回事故大队进行询间。2016年8月18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杨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4、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事故时间与地点、勘查时间、道路基本情况、四平市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初步判断现场死亡1人、现场有肇事车辆1辆、肇事驾驶人杨某某在现场等情况。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16年8月17日,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某某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截止2016年8月17日,经公安网查询,未查到×××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杨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7、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赵金星、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10月14日、核定载质量等情况。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证明:×××号解放牌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9、车辆买卖协议。证明:2016年7月17日,郭广明与杨某某签订协议,郭广明以83000元将×××号解放翻斗车卖与杨某某。
10、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2016]病理鉴字第交0038号死亡原因鉴定。证明:2016年8月19日,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德富系因车祸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张德富死亡日期2016年8月17日,死亡原因车祸。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6年8月18日通知张德富家属办理丧葬事宜。
12、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0876号司法鉴定书。证明:2016年8月18日,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货车右前部为与行人碰撞接触部位,碰撞痕迹可以形成。货车碰撞速度约为31km/h。
13、称重单。证明: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2016年8月17
日9时51分24秒皮重58820kg。
14、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证明: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证实杨某某近期内无吸毒违法行为。
15、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证明:2016年8月18日,交警部门向杨某某公开相关证据,杨某某在记录上签名。
16、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6]第0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2016年8月18日,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德富无责任。被告人、张德富家属签收该事故认定书。
17、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知杨某某将其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所载货物转运、通知杨某某家属涉案肇事车辆已检验鉴定完毕、取车。
18、交通事故诉前产保全告知书存根。证明:交警部门告知张德富家属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间、内容。
19、证人张某某证言:其父亲张德富2016年8月17日在集锡公路合力路口处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她父亲和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
20、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6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在四平市铁东区集锡公路老城路口,其驾驶×××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与一名步行的老年男子发生交通事故,把人撞死了。车是他本人的,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验。当时车上就他一人,拉了27立方米石子,他知道超载了。他驾车沿集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快车道内,走到老城道口时发现前方有一名行人,距离大约十米远,发现对方后他就踩刹车,但是来不及了,他车就把对方撞倒碾轧过去,他把车靠边停下了。他车前面中间撞对方身体右侧。当时5档行驶,车速不到35公里。对面有大车与他会车,对方车灯亮,晃得他没能提前发现行人。他没有考取过机动车驾驶证,清楚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不允许驾驶机动车。2016年7月15日他花8万3千元钱在梨树县郭广明手中买的车,有买卖协议。他因为无驾驶证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注意避让,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对责任划分没异议。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杨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死者张德富系因车祸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买卖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诉前产保全告知书存根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超载机动车辆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事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应以投案自首判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审 判 员 孙 杰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书记员:郭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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