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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驾驶无牌证重型自卸货车尾随曹某驾驶的无牌证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宝林路金税酒店路口北侧路段时,为躲避曹某驾驶的无牌证重型自卸货车,被告人乔某采取紧急制动并向左侧躲避,适时与马振青驾驶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振青与乘车人钟某受伤。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振青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钟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乔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马振青负次要责任,钟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拨打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书证、证人曹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乔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魏巍,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洪芹

书记员:翟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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