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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磐石市馨达*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磐石市磐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丽景小区路段处时,因疏于瞭望,与正在骑自行车横过人行道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陈某受伤。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随急救人员送被害人去医院就医,后回到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害人陈某于2017年11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因车祸致颅脑重度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磐石市磐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丽景小区路段处时,将骑自行车的陈某撞伤。事后,王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随急救人员送陈某去医院救治,后回到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因车祸致颅脑重度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陈某1、陈某2、陈某3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陈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0000元,取得陈某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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