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
涉嫌交通肇事罪。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4-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孙国君
书记员:尹鹤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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