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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亮),男,汉族。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7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拉载母亲张某某、妻子陈某某二人,沿公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磐石市红旗岭镇都力河村东侧路段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吉B73473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陈某某夫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因车祸致多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陈某某无责任。2014年9月5日,马某某在吉林省人民医院接受公安机关询问。
另查明,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经被告人马某某亲属与李某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2.4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办案说明,证人韩某、王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马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未青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书记员:尹鹤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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