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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已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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