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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2011年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慧君,系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悦、周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慧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末至10月初期间,被告人阎某某事先与义县地藏寺乡蔡家屯村民马云周、马井华、蔡长永、高庆财、郭久荣、郭久贵、王士儒、王士纯等人达成树木买卖协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人家位于义县地藏寺乡地藏寺村蔡家屯东沟的杨树予以采伐。2014年12月25日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锦州市义县地藏寺乡地藏寺村蔡屯东沟共采伐林木1255株,具体分布在第1现场28株、第2现场42株、第3现场482株、第4现场439株、第5现场133株、第6现场131株;总蓄积量为164.3246立方米,核算公式为5.3715m³+3.5762m³+50.4198m³+66.8387m³+14.6826m³+23.4358m³=164.3246m³;6个被采伐的林木现场,树种均为杨树。2016年5月9日凌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锦州市义县留龙台乡全善堡村半拉山屯将列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阎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阎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阎某某已将上述罚金缴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过程,被告人阎某某到案情况;
2、证人关庆伟的证言证实,其是义县地藏寺乡林业站长,在地藏寺乡蔡家屯东沟里的杨树被人非法采伐。2014年10月7日其发现蔡家屯东沟共六、七块地的杨树,被头道河乡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部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被采伐的林木是2003年秋天栽植的,都是老百姓退耕还林的地,树归蔡家屯老百姓个人所有。被采伐的杨树是107、108两个品种的情况;
3、证人蔡德满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前三、四天,阎某某到蔡家屯东沟伐树,通过其联系的卖家王士儒、高庆财、王士纯,一共采伐时间前后有四、五天,是在其家做的伙房,一共采伐有一千棵左右杨树的情况;
4、证人丁志影的证言证实,其是地藏寺乡蔡家屯村农民,2003年其在蔡家屯东沟栽了有100多棵杨树,一共有2亩多地,有些杨树死了,都被其弄家烧火了。剩下的也就五、六十棵树,一多半是风刮倒的、剩下的也是濒临死亡的,最粗的有15公分、最细的有5公分。2014年10月份一天,其和一个30来岁的男的(1.70米个头、短发、中等身材,开一辆绿色的半截汽车)商量把家里剩下的五、六十棵杨树卖给他,一共给了我400元钱,给完钱他就带人把我家树伐了。我家的树从2003年至2012年享受了退耕补助,以后就没有了。这个买树的人还采伐了蔡家屯王士儒、王士纯、郭久贵、郭久荣、王春和、马井华、马云洲等人家的树,具体有没有采伐手续其不知道的情况;
5、证人郭久贵的证言证实,其在蔡家屯东沟有1亩多地,2003年其在这块地上栽了一百多棵杨树,后来树木不断死亡,就弄家烧火了。到2014年剩下五、六十棵树,一半是风刮倒的,另一半濒临死亡的。我家五、六十棵树最粗胸径18公分左右、最细胸径5公分左右。2014年10月份一天,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带人在东沟采伐郭久荣、蔡玉林家的树,我就和他商量把我家的五、六十棵树也卖给他,他给了我700元钱,给完钱他带人就把我家的树采伐了,办没办手续不知道。我家这些树都是从2003年至2012年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以后没有享受着。这个人在蔡家屯东沟还伐过蔡玉林、郭久荣、马云洲、马井华等人家树的情况;
6、证人王士儒的证言证实,其是义县地藏寺乡蔡家屯村农民,在蔡家屯东沟南坡的大南头有1亩多地,2003年其在这块地栽植了90多棵杨树,后来因为气候等原因死了不少树,死树都弄家烧火了,到2014年10月份为止,就剩下30来棵,但大部分都是死树和风刮倒的,站着的树没有几棵。十月份一天其在家大门口遇见了蔡德满和一个买树的男的,后来经过协商,我将树以950元卖给了买树的男的,怎么砍伐的树其不知道,一个月后其去现场,地上剩下的都是伐根了,我家这30来棵树平均胸径在20公分左右。我家栽树的地原来是耕地,2003年变成退耕还林了,同年也开始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和补助,一直到2012年以后,就没有得过退耕补助。2014年10月份,我家地里共有30多棵伐根,都是我卖完这30多棵树的伐根,以前死的树根都烂没了,我们村还有郭久荣、郭久贵、马云洲、王士纯、崔景权、高庆财、蔡玉林、蔡长永等家的树也被这个买树的人砍伐了,树的位置都在蔡家屯的东沟。这个买树的人伐树是否办理了林业部门的采伐手续其不知道的情况;
7、证人郭久荣的证言证实,其家在蔡家屯东沟南有5亩地,2003年退耕还林,当时栽了有500来棵杨树,后来死了300棵,在2014年10月其在林地遇见一个买树的男的,1.70米个头,30多岁、短发,开了一辆半截美汽车,我家林地剩下的200来棵杨树卖给了他,一共给我2000元钱,我卖他的这200来棵,有100多棵是风刮倒的,剩下的也是濒临死亡的,我家200来棵树最粗的胸径15公分,最细的有5、6公分粗,讲完价后这个买树的就把我的树照拿去了,说是办采伐手续。过有两、三天他把树照给我拿回来了,并带了一个油锯工和五、六个干活的小工就把我家的杨树伐了以及其家在蔡家屯东沟一共有两片树,都是杨树,第一片位于东沟老水库附近,即司法鉴定书中第四块采伐现场,这里有杨树50棵左右;第二片树位于东沟老水库的东南坡,这里我家有150棵左右杨树,即司法鉴定书中第三块采伐现场的情况;
8、证人马井华的证言证实,其家在蔡家屯东沟有2亩耕地,2003年栽植了刺槐和杨树,第二年刺槐树都死了,种载的杨树有50来棵,后来也陆续死了有20来棵,剩下的30棵树有一多半是风刮倒的,剩下的也是濒临死亡的,最粗的胸径15公分,最细的胸径有5公分。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有一个30来岁的男的,1.70米个头、短发,带人在蔡家沟伐树,我把30来棵树也卖给了他,当时给了我300元钱,给完钱这个人带人就把我家的树伐了,具体办没办采伐手续我家不知道。这个买树的人除了采伐我家,还采伐了郭久荣、王士儒家的,这个人采伐树的位置也在蔡家屯东沟的情况;
9、证人蔡长永的证言证实,其是义县地藏寺乡机关干部兼地藏寺村书记,地藏寺乡地藏寺村蔡家屯东沟一共有杨树一千来棵,一共涉及十四户都是杨树,这些树都是2003年栽的属于退耕还林,这些树最粗的有30多公分、最细的有6、7公分左右,这十四户人家分别是蔡家屯的马景华、王士儒、蔡贵林、郭久贵、马云周、郭久荣、王春合、崔景全、高庆财、王士伦(已死亡)、王士存、蔡玉林、王国会和我家,我们这十四户人家的树都在蔡家屯东沟,在2014年9月份左右都被义县头道河乡的阎某某采伐了,具体他办没办采伐手续我就不清楚了,前后采伐共有半个月时间,我家一共有60来棵树,卖了四千元钱。我家卖树的位置在东沟大西边道南第一家,东邻王士儒家的树,王士儒家东侧是马云周的树,再往东就连片了。2014年9月份其接到大伯蔡春田的电话,说东沟的树都卖了,是头道河乡阎某某买的。蔡贵林家的树共有100棵左右,最粗的胸径有20公分,最细的有6、7公分以及其家中就一片树木,即司法鉴定书中的第六块采伐现场,位于蔡家屯东沟沟门的情况;
10、证人高庆财的证言证实,其在蔡家屯东沟有39棵树,是2003年栽的,最粗的胸径有20多公分,最细的6、7公分。2014年9月,有一个40来岁左右的男的在东沟采伐王士纯家的树,我去看热闹,那人就问我东沟顶头的树卖不卖,当时其没同意,后经蔡德满劝,其就同意了以700元的价格把39棵杨树卖给了那个买树人。第二天蔡德满给了我700元钱,那人当天就把我家的树伐了。在蔡家屯东沟还有王国会、王士纯、王士儒等10多户人家的树都被这个男的伐了。买树的人其不认识,但蔡德满认识,因为这个人伐树时都在蔡德满家吃住,这个人在东沟采伐树木一共有十多天的情况;
11、证人王桂玲的证言证实,其是义县地藏寺乡蔡家屯村村民,王国会是其亲哥,王国会在蔡家屯东沟水库的东南道北有一片杨树,共计168棵,面积一亩八分地,最粗的胸径有20公分左右,最细的6、7公分左右。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们屯的蔡德满和王国会联系的,以3000元的价格把树都卖给了一个男的,这个男的9月份就把树伐了,伐完树没几天蔡德满就给我送来3000元钱,我把钱给王国会的情况;
12、证人马云周的证言证实,其家在蔡家屯东沟水库西边河沟南侧有327棵杨树,面积有3亩地,这些树是2002年栽的,最粗的胸径有30公分左右,大约有10来棵,最细的胸径有6、7公分。2014年9月份一天,其对象赵玉杰说蔡德满带来一个买树的,最后我对象和那个买树的人商量以3000元价格把我家的这327棵杨树卖给了那个买树的人,并不负责办理采伐手续。商量后不几天,那人就把这树采伐了,伐完树有20多天,在蔡德满家我见到了那个买树的人,并给了我3000元钱。这个买树的人除了采伐我家的树,还采伐了我们屯郭久荣、蔡桂林、郭久贵、王春和、王国会、高庆财等人家的树,地点都是在蔡家屯东沟的情况;
13、证人王士纯的证言证实,其是义县地藏寺乡蔡家屯村民,其家在蔡家屯东沟大沟里有20多棵杨树,最粗的胸径有28公分左右,最细的有6、7公分,但粗树比较多。2014年9、10月份我们屯的蔡德满带着一个30多岁的男的,1.70米个头问我树卖不,后来看过树我们以3000元成交。我问过买树的人是否办了采伐手续,他说都办完了。其家的树地在东沟大沟里,南邻高庆财家树地,沟里就我们两家树。我们屯东沟里一共十三户人家的杨树都是被这个人采伐的,分别是我们屯的蔡长永、王士儒、马云周、蔡贵林、郭久贵、郭久荣、王春合、崔景全、蔡玉林、王国会、马景华、高庆财和我家,被采伐的杨树估计有一千多棵以及其家中一共就一片树共20来棵,即司法鉴定书中第二块采伐现场,位于东沟沟里大东边的情况;
14、证人崔景全的证言证实,其家在蔡家屯东沟水库的东南道东有一片杨树,共计70棵左右,最粗的胸径25公分,最细的有6、7公分,2014年9月份街上来了一个买树的男的,有40岁左右,花3500元钱想买我家的树,我就同意了,当天这个人就把我家的树采伐了,完事他就走了。这个人采伐的还有蔡玉林、王春和、王国会等人家树的情况;
15、证人冯秀芳的证言证实,其是地藏寺乡蔡家屯村民,其家在蔡家屯东沟有杨树80多棵,2014年9月份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在我们屯东沟买了很多家的树,后来我家的树同意以3000元卖他,又过了几天那个年轻人就带人伐了我家的树,蔡德满来我家给了我3000元钱。我家的树被采伐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
16、义县人民法院(2011)义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阎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经依法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情况;
17、2016年8月1日义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12月6日该局聘请的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义县地藏寺乡蔡家屯东沟被采伐的杨树伐根进行测量鉴定时,被测量的杨树伐根均为当时近期采伐树木后遗留的伐根,对地面上陈旧的树木伐根未进行测量鉴定的情况;
18、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抚辽林司鉴所(2014)抚林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5日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锦州市义县地藏寺乡地藏寺村蔡屯东沟共采伐林木1255株,具体分布在第1现场28株、第2现场42株、第3现场482株、第4现场439株、第5现场133株、第6现场131株;总蓄积量为164.3246立方米,核算公式为5.3715m³+3.5762m³+50.4198m³+66.8387m³+14.6826m³+23.4358m³=164.3246m³;6个被采伐的林木现场,树种均为杨树及被鉴定检测的现场伐根均为当时同一时期采伐的林木伐根,对陈旧、腐烂的伐根和风折树树根均未进行现场检尺检测、鉴定。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项笔误写成“张锁茹”,实际被鉴定人应为“阎某某”的情况;
19、义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检测)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2月30日义县森林公安局已将林业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阎某某的情况;
20、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阎某某指认明确其滥伐林木第一至六块滥伐林木现场,以及蔡长永、王士纯、高庆财、郭久荣、崔景全、冯秀芳、蔡桂林、王士儒分别指认被告人阎某某滥伐林木现场照片的情况;
21、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2日辨认人王桂玲、崔景全、马云周、王士纯、蔡德满分别辨认确定被告人阎某某系曾在蔡家屯东沟采伐林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3、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本人滥伐林木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义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已缴纳罚金4000元,未缴纳罚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庆华 审 判 员  尹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书记员: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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