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大学文化,系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双拥小区6号楼4单元601室。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大学文化,系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主任。现住赤峰市。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大学文化,系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副院长兼总务科科长。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双拥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郑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大学文化,系赤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主任、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院长、内蒙古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一期期13号楼1单元501室。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取保候审。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江某、高某、郑某1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34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江某、高某、郑某1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郭某、江某、高某、郑某1,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以下简称专科医院)属于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专科医院,隶属于赤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业务由卫生系统监管,与赤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内蒙古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系一个单位三块牌子。上诉人郭某担任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分管产科病房及产房工作。上诉人江某担任专科医院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全面工作,分管产科门诊工作。上诉人高某担任专科医院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分管后勤工作。高某于2013年11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专科医院聘用,并经赤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未免除副院长职务,继续从事管理工作。上诉人郑某1担任专科医院院长,负责专科医院全面工作。
2013年11月5日,张某2(怀孕八个月)在专科医院做引产手术引下一男婴,该男婴被医生通过视诊认定为死婴,将其装入产房护士梁某提供的塑料袋内,梁某将装有死婴的塑料袋放至产房储藏间。手术结束梁某到产房打扫卫生时,发现该男婴有了生命体征,遂对男婴实施抢救,该男婴被救活。下午16时许,梁某私自将该男婴交给经其联系前来收养孩子的表哥温国强。之后,梁某利用产科和后勤人员死胎交接登记的管理漏洞,代死胎收集人张某21在死胎交接表上签收了该“死婴”。
期间,专科医院于2013年11月8日得知张某2引产的男婴仍然存活后,协调男婴抱养人温国强,并与张某2及其母亲赵淑芹、代理人陈榕轩多次协商,表示无条件送回男婴,但张某2及其家人未将男婴抱回。2014年1月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孩子,你在哪里?》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14年7月10日,梁某因犯拐骗儿童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23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上午,张某2到医办室找医生要引产,张没有单身证明。经产科主任与计生委核查张系未婚,她为张某2开出了住院手续和化验单。后来是张某4给接诊的。
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她是专科医院任临床住院医师。2013年10月31日上午,张某2和张的哥哥张某25,拿着张某23出具的住院手续来找她。接诊以后,她为张出具了“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并让张某2和张某25在“引产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引产告知书”上没有记载在引产后还有可能存活的可能性风险告知。11月4日,她为张某2开的引产用药“利凡诺”两支,并为张某2进行了羊膜腔注射。“利凡诺”的作用是导致宫缩和胎儿死亡。
3、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中午,她和赵某为张某2做的引产,引产过程很顺利,生下来的孩子没有哭声,没有呼吸,肤色苍白,没有肌张力,她确认是死婴。赵某接出死婴后,放在梁某手里拿着的袋子里。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中午,她和郑某2到产房给张某2接孩子,孩子是她给接出来的,通过视诊她发现孩子是苍白的,没有肌张力,没有呼吸,没有反射。就把孩子交给了护士梁某。接生的死胎一般交给护士,由护士将死胎拿到污物件放置,然后医院有专职人员处理。胎盘娩出后,她为张某2缝合了伤口,之后,她就回办公室了。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4日下午,张某4领着患者张某2到五楼产房,到医生办公室找到她。我就跟着张某4去了产房,到了产房以后,张某4把两支“利凡诺”交给我,我就给打开放在操作台上了。这时梁某就进了产房,我看见梁某进来了,我就走了。梁某进产房干什么、和张某4是否交谈、拿什么物品我没注意。我看见张某4拿注射器,没有看见张某4抽药的过程。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做引产手术,引产的目的就是不要这个孩子。2013年11月4日打针,11月5日10点多到产房引产,12点多她从产房出来。引产后没有听见孩子哭,医生也没有给她看孩子。引产前医生也没有告知张某2孩子有可能活,并于2013年11月7日出院。
7、证人张某25的证言证实,我妹妹张某2在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做引产手术,就是不要这个孩子。2013年111月5日10点多,张某2到产房引产,12点多从产房出来。引产后没有听见孩子哭,医生也没有给张欢看孩子。引产前医生也没有告知我们孩子有可能活。
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医院任护士在产房协助医生从事护理工作。产科主任江某和郭某负责管理她。2013年11月4日下午3点左右,她进产房时看见有一个产妇正准备扎针做引产,她就问是几个月的,医生说8个月了。11月5日上午8点,病房护士把张某2送到产房,说是引产的。9点左右她就给张某2检查后估计当天就能生。她让张某2在那继续观察,自己出产房给温国强打电话,说今天有个引产的孩子问温国强要不要,并让温国强有个准备。12点左右,医生赵某、郑某2来到产房给张某2做引产,一会儿孩子就生下来了。她看孩子没有反射,没有动弹,没有哭声,就用麻醉包的袋子把孩子装上放在储藏间的地上。医生为张某2缝合后就走了。她观察了张某2了几分钟,让张某2去待产室观察了,她到产房搞卫生时,发现小孩哭了,并且动弹了。她就把装孩子的袋子拿到一号产房,对孩子进行了吸痰、吸氧,又处理了脐带,还找了衣服给孩子穿上,又找了两个新包布给包上,放在产房的婴儿辐射台上。她又给温国强打电话让其赶紧来,温国强下午四点多到产房将孩子抱走,温国强要给钱她没要。引产儿成活以后她谁也没有告诉就把孩子给了她表哥温国强了,没有通知孩子的母亲张某2或张某2的家人。产房产出的死婴按照规定应该交给收医疗垃圾的张某21,由张某21进行处理。她和张某21有交接表,但是张某21从来不签字只负责拿走孩子。签字都是她们产房护士代签。医院11月5日的死胎登记情况是她登记的。因为单位还有卫生管理部门都要查这个手续,也抽查病历,所以必须要对上,她才在死胎交接表上给写上是死胎的。
9、证人张某21的证言证实,他1993年至今在专科医院工作,从事垃圾运送工作,是后勤人员。处理死胎医院没有书面的要求,口头告诉别把死胎扔到社会上,别造成污染,至于怎么处理没人和他提过详细的要求。医院没有给他看过有关处理死胎的文件。死婴很少,一般都是护士把死婴装在垃圾袋了通知我去取,他在交接表上签字。他不认识梁某,11月5日那天梁某没通知他去取死婴。医院有死胎登记表,死婴交接表的签字不是他签的,是护士代我签的。高某管他、各科主任管他,还有办公室的都管他,就是让他好好搞卫生,别的没有。
10、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2年10月到医院工作,是配合接产医生为孕妇接产的护士。引产的胎儿接产后,由医生交给护士,护士就把死婴装在黄色塑料袋里放在一楼储藏间的冰柜里,定期由收垃圾的张某21来取。死婴有时候张某21自己取,有时由护士送下去。死婴交接有交接本,交接本上不一定是本人签字,有时候护士们就替张某21签了。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在专科医院任副院长,分管医政、妇科病房,负责处理医患纠纷、医疗官司、医疗事故鉴定等。医院没有明确对谁分管产科工作进行分工。张某2来医院去引产最终出现了孩子被抱走的事情,医院存在问题。对于大月份引产的引产儿的死亡判定应该更细一点。因为患者不要这个孩子了,就放松了警惕。另对护士的教育和监管不够,死婴处理交接监管也不到位。赤峰市卫生局的卫生监管所负责对医疗废物、死婴的处理进行监督。卫生监督所每年都来检查,也给提过要求。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她在专科医院任副院长,协助院长对分管妇产科的诊疗工作,院里没有明确对谁分管产科工作进行分工。张某2引产最终出现了孩子被抱走,医院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医院对护士的教育和监管不够,死婴处理交接监管也不到位。卫生监督所每年都来检查死婴处理,对这些方面都有要求。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赤峰生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她们科室的职责包括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死婴、死胎不属于医疗废物,不按医疗废物处理,应该按照殡葬管理办法处理。专科医院对医疗废物处理存在问题,存在医疗废物暂时存放超过48小时的情况。
1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卫生局监督所副所长,主要职责是对红山区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监督。死婴、死胎不属于医疗废物。医院和殡仪馆应当有协议,对死婴、死胎进行火化处理。
1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赤峰市卫生局监督所队长,她的职责包括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为长青街以北,哈达街以南,清河路以西,昭乌达路以东。引产后的死婴不属于医疗废物。
16、证人仪修波的证言证实,他2003年8月到医院工作,2012年11月任办公室主任。医院的领导班子成员有郑某1、高立延、刘某1、陈某、乌兰托娅、王黎。郑某1管理医院的全面工作,高立延管理后勤工作。业务方面的问题医院召开班子会研究,没有副院长分管产房。产房就是产科自己独立管理。产科主任是江某,产科副主任、产房负责人是郭某。梁某是产房护士,归郭某和江某俩人管。医院的医疗垃圾由张某21负责收集。张某21属于后勤人员。高某分管后勤工作。
17、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医院产科主任是江某,产科副主任、产房负责人是郭某。梁某是产房护士,归郭某和江某管理。医院的医疗垃圾由张某21负责收集。张某21属于后勤人员,高某分管后勤工作。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医院产科主任是江某,产科副主任、产房负责人是郭某。梁某是产房护士,归郭某和江某管理。医院的医疗垃圾由张某21负责收集。张某21属于后勤人员,高某分管后勤工作。
1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医院产科主任是江某,产科副主任、产房是郭某。梁某是产房护士,归郭某和江某管理。医院的医疗垃圾由张某21负责收集。张某21属于后勤人员,高某分管后勤工作。
20、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医院产科主任是江某,产科副主任是郭某。梁某是产房护士,归郭某和江某管理。医院的医疗垃圾由张某21负责收集。张某21属于后勤人员,高某分管后勤工作。
2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赤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系事业法人,经费来源为差额补贴,法定代表人为郑某1。
2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实,医院系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专科医院,许可项目包括终止妊娠手术,法定代表人为郑某1。
23、医院出具的说明证实,医院成立于2007年,前身是赤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2011年6月经内蒙古计生委批准为内蒙古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系一个单位三块牌子,由医院一个领导班组共同管理。医院院长为正科级,副院长为副科级。
24、中共赤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2001〕12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经市计生委党组报请,2002年3月赤峰市人事局以赤人发〔2002〕13号文任命郑某1为赤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25、医院《关于江某、郭某同志任命情况的说明》证实,2010年医院任命江某为医院产科主任,分管产科门诊工作;郭某为产科副主任,分管产科病房及产房工作。
26.招聘合同书证实,2006年1月1日赤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招聘江某、郭某在本单位妇产科工作,合同期限为10年。
27、医院领导分工证明证实,院长郑某1负责医院全面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财务工作。高某副院长负责医院后勤、总务等相关工作。产科、妇科管理未明确分工,现实际由院长直接管理。
28、医院管理制度与职责证实,院长职责为负责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深入科室、门诊、病房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副院长职责为在院长的领导,负责分管的科室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临床科主任职责: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工作,指导护理工作。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责任心,严防并及时处理医疗护理差错和事故。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定期技术考核。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29、《产房工作制度》、《产房工作流程》、《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证实,新生儿交接时须由家属及医护人员签字,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婴。
30、投药证明、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说明书、依沙吖啶羊膜中期妊娠引产常规证实,2013年11月4日张某4医生给133019(张某2)的患者开出2支“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2毫升)。“利凡诺”用于中期终止妊娠,及使用该的操作规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
31、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张某2、张某25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期引手术术前记录、入院病历等证实,2013年10年31日张某2要求引产在赤峰市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入院,进行抗炎治疗,2013年11月4日15:30分给予利凡诺羊膜腔注射引产,2013年11月5日13:00分娩一男性死婴。医生张某4、郑某2;护士李静、李红珍、王某。医院收取死婴处理费20元。
32、红山区民政局情况说明、赤峰脑病康复医院院长李爱华证明、哈达派出所证明、协调处理张某2之子收养问题的请示、温国强无条件还回孩子的证明、巴林右旗计划生育局情况说明、医院2013年12月27日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11月9日至焦点访谈播出前,医院多次联系民政、公安、社会福利机构及张某2家属,向张某2及其家人归还孩子;温国强亦同意无条件还回孩子。陈榕轩提出“孩子怎么死的、又是怎么活的”、“孩子是怎样送走的”、“孩子是怎么送回的”三个问题,要求医院书面答复;同时提出在第三方见证下当场抽血进行DAN鉴定,若是张某2的孩子,就抱回。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33、医院在张某2引产事件医疗过程中专家的分析意见证实,在引产过程中,医院术前告知书中缺少大月份引产胎儿有存活可能性的相关内容。发现引产儿存活后,应告知产妇及家属,并应立即向院方报告,同时应将引产儿送回母亲身边,并请专科医生对齐全做全面评估。作为医务人员私自将引产儿抱离医院,严重违反了引产儿处理的相关规定。
34、医院的死胎交接表证实,日期为2013年6月8日-2013年12月27日,该表只登记了分娩日期、母亲姓名,死胎原因,科室签字、收集人签字、备注,未登记死胎数量、重量等信息。经过张某21辨认,证实张某21在长期收集死胎过程中,在死胎交接表上签字不是张某21本人签字。
35、医院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10月31日,卫生监督所向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提出存放点、废物登记、收集人员与各科签字、防流失。总结提出领导重视不够、医疗废物的处理、存放点不合格、交接、登记等整改意见。
36、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档案证实,2012年3月30日,赤峰市卫生局向专科医院提出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应设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贮存点要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的监督意见;2012年11月13日,赤峰市卫生局向专科医院提出医疗废物应分类收,暂时贮存点不能超过48小时的监督意见;2013年6月4日,赤峰市卫生局向专科医院提出应加强医护人员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培训;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责任的监督意见。
37、刑事判决书证实,梁某因犯拐骗儿童罪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8、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上诉人郭某、江某、高某、郑某1的自然身份情况。
39、录像光盘证实,焦点访问栏目对张某2事件的报道情况。
40、上诉人郭某的供述证实,她是医院合同制的工作人员,任产科副主任,主管产房和住院部工作。梁某是产房的护土归她和江某管理。院里没有传达过卫生部2010年4月份“严禁将婴儿遗体按照医疗废物实施处置的规定”,引产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大月份引产可能存在引产儿成活的可能性。引产儿成活医院和产科都没有规定,她也没有见到过引产儿成活的情况,没有告知过产科的护士和医生,对引产成活的引产儿应交予监护人管理。医院对于引产下来的引产儿是否死亡的判定标准就是视诊,看是否有哭声、肌张力、皮肤颜色等,不用仪器检查。产房产下的死胎都是医生接完产以后就交给护士,由护士进行登记管理,最后交给张某21由张某21处理。她来医院的时候产房就有死胎交接表,任副主任以后也没有在意过死胎交接表,没有检查过死胎交接表的登记情况,没有要求护士对死胎的处理进行如实登记。焦点访谈曝光,造成恶劣的重大社会影响,与她工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有关系。
41、上诉人江某的供述证实,她是医院产科专门医院产科是主任,责科内全面工作,副主任郭某,梁某归产科管理。医院没有明确哪位副院长分管产科,就是院长管。医院在做引产手术前,没有向患者告知引产儿可能存活的情况,她以前没有遇到过引产儿存活情况。医院没有明确引产儿死亡的判定标准,就是通过观察,看婴儿是否哭、是否有呼吸、是否动、是否有肌张力这些方面来判断。死胎不能当作医疗废物来处理,与医疗废物分开处理,由专人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医院院长有时到产科开会,强调按照要求进行工作,没有强调过死胎交接和处理方面的事。产科悬挂的“十项原则”在张某2引产事件发生之前就有。针对这十项原则,医院或产科在张某2事件发生前没有制定过操作规则,对死胎的交接处理没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医生接产后把死胎交给护士,护士再把死胎装到袋子里,放在污物间,之后由张某21取走进行处理。她不知道死胎交接有没有手续,张某2事件发生后,她才知道有个死胎交接表。梁某为了抱走胎儿,在死胎交接表上代张某21签了字,如果对《死胎交接表》检查到位,应该就能避免发生这个事件。在日常工作中,她主要强调别出现医疗事故,没有对死胎的交接情况进行过监管。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什么影响,她作为产科主任,对产科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没有尽到监督职责。
42、上诉人高某的供述证实,他在医院任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单位开会时分工让他管理后勤工作,没有任命手续。后勤包括医疗废物和死胎的处理。管理医疗垃圾和死胎的收集人张某21由他管理。医院产生的死婴、死胎都是交给张某21,由张某21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来处理。死婴、死胎的交接,产科、产房有规定,也有手续,但是他之前没有见过。他不清楚医院有没有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他也没有向张某21提出过交接的要求。就是让张某21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来处理。他没有监管过对张某21处理死胎的问题,对死胎的交接、收集、处理等方面,没有监管过。卫生部2010年4月的“严禁将婴儿遗体按照医疗废物实施处置的规定”及赤峰市卫生局办公室赤卫办字(2013)259号,“转发关于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医院也没有向他们传达过,他不知道。医院是否组织产科工作人员学习过,他不清楚。他任副院长以后没有对死胎收集管理人员做过相关法律及专业方面的培训,张某21还有相关人员也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2014年1月6日晚看焦点访谈栏目后。他才知道张某2引产出的引产儿被梁某抱走送人的事情。
43、上诉人郑某1的供述证实,他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医院院长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医院为正科级国有事业单位,隶属于赤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上归卫生系统监管,由卫生局颁发执业证照。高某是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分管后勤和总务工。高虽已达到退休年龄,因为高是正高职称,医院规定可以工作到70岁,医院聘任高继续工作;并经口头请求市计生委,高的职务没有免,继续从事管理工作,待计生委安排人员后再定。收集医疗废物、死婴、死胎的张某21是后勤人员,由高某管理。江某是产科主任、郭某是产科副主任,护士梁某归产科管理。28周以上的大月份引产儿可能存活,在引产前没有告知胎儿可能存活的情况,目前也没有相关规定。引产的死婴、死胎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只能按照尸体处理,需要火化。当时与殡仪馆方面没有协调好,所以由张某21带到山上深埋。死婴、死胎交接及处理是诊疗之外的末梢环节,是最不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他对死婴、死胎交接工作没有检查过,没有进行监管。梁某代张某21在死胎交接表签字的问题,产科主任在检查死胎交接表的时候可以发现,进而发现胎儿被梁某抱走的情况,如果产科主任及时发现这个问题,就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但直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后才发现这方面的漏洞。在日常工作中,他没有监督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流程的落实,但多次在会议上督促和强调过。发生了张某2的这个事件,发现监管存在欠缺。张某2引产的事件被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重大而恶劣的影响。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分管产房工作;上诉人江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全面工作,对产房死婴、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上诉人高某身为专科医院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对后勤死婴、死胎收集工作疏于管理;上诉人郑某1身为专科医院院长,负责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死婴、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长期存在,梁某利用该管理漏洞拐骗了引产后成活的婴儿。梁某拐骗儿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声誉,四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关于上诉人郭某、江某提出“她们是专科医院内部聘任的产科副主任、主任,犯罪主体认定错误,她们不具有严重不负责的行为,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自2002年7月起,国家对事业单位用人逐步实行聘用制。郭某、江某与差额事业单位赤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签订了招聘合同,后任命为产科副主任、主任。二人虽签订招聘合同,但所从事的工作并非一般性的劳务工作,而是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其身份应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人在工作过程中对死婴、死胎交接工作未予监督、管理,致使死婴、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长期存在,属不履行工作职责。故二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高某提出“上诉人在2013年11月7日案发时已经退休,没有副院长兼任总务科长的职务和权力,其行为并非严重不负责任,也没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梁某拐骗儿童时,高某虽已到达退休年龄,并于2013年11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但经专科医院院长郑某1向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并未免除高某的副院长职务,高某仍然在行使副院长兼总务科长的职责继续管理专科医院的后勤工作。高某在工作过程中,从未对实际管理死胎收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属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故高某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推脱其管理失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郑某1提出“焦点访谈有意违规的失实报导,原判以此作为认定本案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原判认为上诉人严重不负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及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上诉人等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焦点访谈的新闻报道并未脱离基本事实,只是部分细节有出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确属医院管理不善所造成,上诉人郑某1作为医院院长该事件应负一定领导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四上诉人如实供述、专科医院多次与张某2及其家人协商归还婴儿等情节,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综上,四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王伟
代理审判员 韩珊珊
书记员: 张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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