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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由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未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鞠某驾驶×××号牌丰田牌小型客车载着前夫关某,沿阿荣旗X333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镇某某楼北侧300米处时,由于瞭望不周,将道路西侧路边坐的行人贲某1、赵某撞倒,造成被害人贲某1、赵某受伤,贲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关某委托亲属廉某报警,鞠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贲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经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鞠某赔偿被害人贲某1家属85万元及被害人赵某11万元,取得被害人贲某1家属及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关某、廉某、闫某、贲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情况查询、车辆信息情况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鞠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亦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佳林

书记员:王秀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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