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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与谭福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13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福和,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路鹏。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以朝双检公刑诉[2018]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容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福和及其辩护人路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6时27分许,被告人谭福和无证驾驶×××号两轮摩托车沿朝阳市双塔区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水家园路段时,与在坝上路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1倒地。事故发生后,谭福和驾车逃逸。当日6时36分许,徐某(另案处理)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碾轧倒地状态下的张某1,后驾车离开。当日6时45分许,任某(另案处理)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再次碾轧倒地状态下的张某1,后驾车离开。当日6时46分许,贾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第三次碾轧已经死亡的张某1后驾车离开,后贾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报警。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腹腔多器官损伤、出血而死亡。头面部表皮剥脱,右侧头皮下弥漫出血、颗(颞)肌出血,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机动车撞击或撞击后摔跤所致;胸部及背部损伤,是致命性损伤,符合由机动车碾轧所致;腰部皮下囊腔形成伴出血,肠系膜挫裂,回肠上段破裂,符合机动车碾轧所致;左颗(颞)顶部头皮挫裂符合死后头部与机动车刮擦形成;左侧2-9肋骨前外侧骨折及右侧第4-7肋腋中线处骨折,符合死后被机动车碾轧或与底盘挤压所形成。经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谭福和、徐某、任某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张某1无责任。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谭福和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福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福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确认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6时27分许(该路段晚5点至早7点30分为机动车禁行路段),被告人谭福和无证驾驶×××号两轮摩托车沿朝阳市双塔区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水家园路段时,与在坝上路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1(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谭福和及张某1双方倒地。事故发生后,谭福和起身不顾被害人张某1仍倒在路上,驾车逃离现场。当日6时36分许,徐某(另行处理)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碾压倒在地上的张某1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6时45分许,任某(另行处理)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再次碾压倒地状态下的张某1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6时46分许,贾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第三次碾压已经死亡的张某1,离开不久后,贾某发觉异常,遂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后报警。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腹腔多器官损伤、出血而死亡。头面部表皮剥脱,右侧头皮下弥漫出血、颞肌出血、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机动车撞击或撞击后摔跌所致;胸部及背部损伤是致命性损伤,符合由机动车碾轧所致;腰部皮下囊腔形成伴出血,肠系膜挫裂,回肠上段破裂,符合机动车碾压所致;左颞顶部头皮挫裂符合头部与机动车刮擦形成;左侧2~9肋骨前外侧骨折及右侧第4~7肋腋中线处骨折,符合死后被机动车碾轧或与底盘挤压所形成。经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谭福和、徐某、任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张某1无责任。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谭福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谭福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6时20分左右,我下楼遛狗(从下楼到坝上路的时间大概3到5分钟),我刚顺着大坝向河边走,我听见砰地一声,我就回头看见坝上路有一辆摩托车在地上倒着。我走到摩托车跟前时看见一个男的(身高170公分多,身材比较壮,可能是深色外套,没戴帽子和头盔,脸上全是血)在扶起、发动摩托车,但没发动起来。我就继续向南(走)3米左右的(看见)路边头朝南躺着一个人,在呼呼喘气,一动没动。我就回头问骑摩托车那个人“这是你家人啊”,那个人说“不知道”。不一会,摩托车发动起来我看那个人要骑摩托车走,我就说“你别走啊,你报个120啊”,那个人也没理我,骑摩托车向北走了。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早上我开车(车牌号×××)送孩子去一高中,大约6时40十分左右经过事故地点,我是由北向南行驶,在中心线东侧一点儿,像是躺着一个人,旁边有一些碎片,当时天黑着呢,我也没停车,就继续向前行驶,在我继续向前行驶的过程中我就报警了。3、证人李某(被告人谭福和之妻)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6时到6时30分之间,我丈夫谭福和骑摩托车去一高中送女儿上学,回家后我看见他脸上出血了,眼睛也肿了,我就问他咋地了,他说是骑摩托车摔的,然后他就说可能是骑摩托车撞个人,他摔倒后就懵了,就回家了。我也就没继续问怎么回事。4、证人谭某证言证实,谭福和是我侄子。2016年12月30日我叫他去买瓷砖,他告诉我说自己骑摩托车摔着了,在接送孩子的时候眩晕症犯了。5、证人吉某证实,2016年12月30日6时30分左右,我驾车沿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去纸板场送废纸,经过凌水家园路段时,我看见人行道的白线处有碎片,我发现后就向左绕行,再向前2~3米的距离,看见白线附近有一个物体南北向的顺着,具体是什么东西我没注意,是深颜色的。我驾车绕行过去后,就去纸板厂送货了。6、证人陈某证实,我和徐某都是锦州中锦电梯安装公司的员工,2016年12月21日来到朝阳市鸿运二期工地干活。12月30日早上和往常一样6点20分左右出去买早餐,大约6点40分多一些就买饭回来。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是益民汽配店的老板,2017年1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号银灰色五菱微型面包车来我店里修车了,更换了前保险杠等。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12月21日到朝阳市鸿运二期工地干活,2016年12月30日早上6时30分左右我开车(×××号银灰色五菱微型面包车)从鸿运二期工地出来买早饭,到麒麟大桥右转弯上河堤路,走了不远,对面有车会车,灯光很亮我就看不清前方了,然后我就感觉我的车轧着什么东西了,我就记不清停没停车,但是车速很慢地行驶过去了。买完早饭后又上大桥回工地门口,发现车牌照没有了,我就又返回河堤路找牌照,在河堤路下面鸿都城附近找到了车牌照,然后我把车停在河堤路下面了,走着上的河堤路看见有120急救车停着,看见一个人在路上躺着。我就知道自己可能轧着人了。我就开车回工地了。9、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早上,我开车(×××号吉普车)去一高中送孩子上学,后驾车沿坝上路由南向北行驶回家,当时天黑视线不好,我看见前方有类似垃圾的物体在道路中心线偏东一些的位置,我车也没有躲闪直接从那个物体上过去了,过去的时候我感觉右侧轮胎有些抖动,我也没停车,就直接回家了。下午4点多钟,有公安机关的人打电话和我联系,说我的车可能轧着人了。我当时没有报警,因为当时也不知道自己轧着人了。10、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6时30分我驾车(×××号别克吉普车)从家出来去一高中送孩子,在原路返回的途中,在坝上路中间的位置,我发现有一个深色物体,我以为是塑料袋之类的东西,因为发现时距离很近了,没法躲闪,只能从那个物体上过去,因为我的车底盘比较高,没有受到阻碍的感觉,但是车体有一点刮底盘的声响,我也没当回事就接着往前开,车行驶到大约坝上路北头三岔口的时候,我还是感觉不太对劲,我就又驾车返回,等到那个物体附近时我才看清楚是一个人,我就赶紧向前开了一点就掉头,然后报警。在我报警的过程中,我看见120急救车也到了,医生表示那个人已经死亡了。11、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张某1是我的父亲。我父亲长期坚持步行晨练,一般是4点30分左右出去,大约2个小时左右回家。2016年12月30日早上,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警察用我父亲的手机给她打电话,说我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是7点2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的。12、被告人谭福和供述,2016年12月30日早上6点多,我骑摩托车(宗申牌)去一高中送女儿上学,回家途中,行驶到坝上路的时候,我贴着路边行驶,在我前方马路下有一个人上了马路,我的摩托车就把那个走着的人撞倒了,我也摔倒了。我鼻子也出血了,眼睛也摔青了。当时我也摔懵了,也没想太多。被撞的那个人倒在离我有4到5米的距离。当时有一个路过的人问了我一句“这是你孩子啊”我也没有说话,在事故现场缓了有4到5分钟,就站起来发动摩托车,踹了好几下没发动起来,又过了一会,摩托车发动起来了,我就骑摩托车回家了。开始我是摔懵了,也没想太多就骑摩托车走了,也没报警。回家后自己就想,也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更怕撞了人赔不起钱,就没报警投案。13、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初步确定肇事车辆类型、被告人被抓捕到案过程。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谭福和准驾车型为C1,无摩托车驾驶证的事实。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谭福和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地点照片、交通标志标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具体情况及该路段晚5点至早7点30分为机动车禁行路段。1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谭福和肇事车辆(×××号摩托车)被扣留情况。1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已因交通肇事现场死亡。19、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鉴字第FA35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腹腔多器官损伤、出血死亡,及身体各处成伤过程情况。20、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FJ008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心血、尿液、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酒精。21、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鞍机司鉴所[2017]机鉴字第CY-05-051号司法鉴定书证实,×××号两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前端左侧与由南向北方向行走的行人背部右侧发生碰撞,行人倒地状态下又先后被沿道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号小型面包车、×××号小型轿车、×××号小型普通客车挤压拖拽。22、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辽公交认字[2016]003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谭福和、徐某、任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张某1无责任。23、民事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谭福和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福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张某1受伤倒地后逃逸,被害人张某1被后来通过现场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被告人谭福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实,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福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福和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2、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谭福和上述量刑情节,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福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赵广彬人民陪审员王娟人民陪审员刘海波二0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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