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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5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烨飞、代理检察员宫家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辽BXXXXX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元台镇潘屯村路段时,与前方沿道路西侧行走的行人耿某(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和耿某受伤。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耿某无事故责任。
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耿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耿某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大脑、小脑)、硬膜下血肿形成、脑脊液循环障碍,双肺挫伤、费内感染,致脑、肺、心等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某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可以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牟林德

书记员: 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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