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CF2177号小型轿车沿老老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0公里附近时,因会车时瞭望不周与行人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6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尸检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玉杰
审判员:李万祥
审判员:许玉华

书记员:佟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