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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