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侯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明

书记员:佟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