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3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廉子良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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