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峰、助理检察员相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305线623公里+930米处(T型路口),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由哈斯巴根驾驶的无牌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时悬挂×××号牌,乘员腊月)相撞,造成哈斯巴根当场死亡,腊月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305线623公里+930米处(T型路口),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由哈斯巴根驾驶的无牌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时悬挂×××号牌,乘员腊月)相撞,造成哈斯巴根当场死亡,腊月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在肇事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亦未离开案发现场。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哈斯巴根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腊月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4日14时48分,被告人周某打电话(报警电话:131XX****XX)向公安机关报警。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在哈日罕附近,有一辆挂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要求交警大队出警处理。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4日受理该案,同日决定对周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他乘坐由周某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去赤峰市,上车后他就睡着了。约14时许,他听见”咣”的一声,醒来后发现车停了,他下车后发现地上躺着一男一女,男子当时一动不动,女子还有气,然后女子家属就找车把女子拉走了,周某打”120”叫救护车、打”110”报警,之后警察就到了。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哈斯巴根的妻子。2017年3月4日13时30分许,哈斯巴根驾驶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带着腊月去阿什罕苏木。该摩托车没有办理入户登记,她不知道×××号牌是从何而来。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3月4日16时35分至17时5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5、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4日17时5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E4**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肇事时悬挂×××号牌的无牌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进行车体痕迹勘验。经检验,悬挂×××号牌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因撞击后燃烧车体严重变形;×××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杠右端有撞击痕并弯曲变形,右前大灯及转向灯破碎。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翁公物检字[2017]023、026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证实,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哈斯巴根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4.4138mg/100ml;周某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0.0000mg/100ml。7、(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42号、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经翁牛特旗公安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哈斯巴根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害人腊月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高段脊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意见、辽HE4**号挂车制动性能测试意见证实,经检验测试,×××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均不合格。9、翁公交认字[2017]第17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哈斯巴根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腊月不负本次事故责任。10、周某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持有A2型驾驶证;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哈斯巴根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重型半挂车登记的所有人均为营口海陆联运物流有限公司。11、(2017)内0426民初1803、1805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案发后,苏亚拉图、高某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对营口海陆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予以扣押。1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哈斯巴根、腊月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3、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4日11时许,他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卸完货物准备开车去赤峰市,当日14时30分许,他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出事地点,他看见前面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他车同向行驶,当时二轮摩托车紧靠道路右侧行驶。他就准备超车,在他前方约十米远的时候,那辆二轮摩托车突然向左拐过来,他就赶紧踩制动刹车,向左打方向盘躲,但因距离太近没有躲开,两车就相撞了。撞车后他的车又向前行驶了二十米远,停在了道路的右侧。他下车后看见一名女子在道路右侧挣扎,男子在道路中间躺着已经不动了,摩托车在路中间起火了。他就拨打”122”报警电话,后又拨打”120”救护车求助。后来女子的家属来了,找车把女子拉到了医院,过了一会儿交警就来到了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