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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59年3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文军,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84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此案,于2018年11月2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土地、账户均已被另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给付案件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
代理审判员  张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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