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韩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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