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2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回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石嘴山市平罗县。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4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110国道路口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祖某甲驾驶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致祖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2017年12月5日向被害人祖某甲的近亲属赔偿人民币576975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本案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结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证据公开记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保险单及车辆称量单据、收条及谅解书、证人祖某乙、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魏娟娟审判员李志军人民陪审员孙永珍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周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