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0102刑初4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AJAJHEBA),叙利亚国籍,大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及本院聘请的阿拉伯语翻译马永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0月2日15时40分许,贺某·阿里·阿扎志驾驶蒙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呼和浩特巿回民区富丽小区出来右转弯准备进入新华西街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贾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贾某受伤,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驾车驶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呼和浩特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回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无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在家人的带领下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一致,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15时40分许,贺某·阿里·阿扎志驾驶蒙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呼和浩特巿回民区富丽小区出来右转弯准备进入新华西街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贾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贾某受伤,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驾车驶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呼和浩特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回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无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在家人的带领下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一致,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辩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日16时许,其妻子贺某·阿里·阿扎志给其打电话讲发生车祸后,其来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现场事故照片,现场120急救人员指认贾某被撞位置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蒙xx号小客车左侧机盖和前中网有明显碰撞的痕迹的事实;5、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车辆合格;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贾某由于交通事故致颅脑出血而死亡;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实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具有刑事责任能力。9、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的供述,其在家属陪同下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10、谅解书、公证书,证实赔偿被害人亲属36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王兵人民陪审员李三贵人民陪审员柳琳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慧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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