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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52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25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月3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蒋丽娜,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公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嘉某及其辩护人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孙嘉某骑无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沿中宁县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二厂西门门口路段时,将在路东侧行走的被害人于某甲碰撞,造成被害人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嘉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无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嘉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702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乙、秦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中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宁平司交鉴字[2017]第1101号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四中司鉴[2018]交鉴字第17号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中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刑事谅解书,被告人孙嘉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嘉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嘉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嘉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嘉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孙嘉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孙嘉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嘉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孙嘉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民鹏审判员潘如军人民陪审员周桂琴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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