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5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国道109线中宁县长山头农场供电所门前由西向东上公路左转弯时,与沿国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耿某某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D93**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碰撞,造成×××号乘车人杨某某、马某甲死亡,被告人马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同时查明,被害人杨某某、马某甲分别系被告人马某某的母亲、妻子。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杨某某、马某甲的亲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耿某某、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证言,中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宁夏博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博瑞司法鉴[2017]技检字282号、博瑞司法[2017]痕鉴字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中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人口基础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三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民鹏审判员董占河人民陪审员周桂琴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卡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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