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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5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被我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公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宁县渠口农场9队路段(1333公里+300米路段)处左转弯占道超速行驶时,与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马某某、被害人孙某甲及两车乘车人姚某甲、姚某乙、马某某、杨某甲、孙某乙、潘淑花、丁玉鹏受伤,被害人杨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己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的谅解。同时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姚某乙、孙某乙、孙某甲、姚某甲的陈述,证人杨某乙、潘某某、孙某乙的证言,中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宁夏四维金盾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中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宁县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急救病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民鹏审判员潘如军审判员魏民贤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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