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4刑终40号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0月1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辩护人曹雪丽,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7)内04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判决张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抗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原审被告人张国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虽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5万元,但原审被告人张国军只赔偿了3万元,其余102万元为车主隋海庆和保险公司赔偿。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国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明显畸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国军及其辩护人曹雪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旭光审判员胡晓静审判员王德华二0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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