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吕词
书记员:佟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