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住吉林省永吉县。(系本案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1,住吉林省永吉县。(系本案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2,精神病二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永吉县。(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上述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某,住永吉县。(系本案被害人之妻)
诉讼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A号楼2号、3号网点。
负责人黄伟明,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田春林,该公司客服理赔部综合作业组员工。
被告人李某,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臧某2、臧某3、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志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2、臧某3、杨某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振宇、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由西向东行驶,行到嘉逸宾馆门前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臧某4撞倒,造成臧某4(殁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2017年9月20日,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9.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另查明,被害人臧某4系城镇户口,生前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臧某2(精神病二级,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有赡养臧某1和杨某的义务,有抚养臧某2的义务,其共有兄妹三人。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4月3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交强险理赔额全部归被害人家属所有,另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款已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臧某4及家属户籍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事故死亡证明、处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的复印件,证人臧某5证言,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勘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计算,被告人李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超出交强险限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臧某2、杨某、臧某1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徐敏波
审判员 鞠文尧
人民陪审员 王洪民
书记员: 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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