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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扎兰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从莫旗卧罗河办事处德日斯克村开往甘楞村东山沟岗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下路基,致使乘车人王某、张某受伤,张某在送医途中死亡。2017年5月26日,邹某(李某的雇主)、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17年6月16日,张某家属、王某出具谅解书。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经莫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准驾不符,违法载人且遇弯道下坡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张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梅、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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